城事约法路桥城管开启ldquo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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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城事约法》为大家介绍一起乱倾倒垃圾案件。这本是一起简单寻常的案件,但因该案是通过“天网系统”发现,就变得具有启示意义。可谓:城管开启“千里眼”,巡逻无死角!

案情回顾

开启“千里眼”

新桥镇社会综治中控室内,工作人员通过天网系统发现:一男子在新桥镇吉奥集团南侧村道边倾倒垃圾。我局新桥中队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浙J的小型普通货车停放在新桥镇吉奥集团南侧村道上(近椒新线20米处),当事人陈某正往路边倾倒垃圾(房屋装修废弃物)。

现场勘查

两名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陈某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情况如下:年4月19日17时,新桥镇吉奥集团南侧村道边(近椒新线20米处)倾倒有6个塑料编织袋的建筑垃圾(房屋装修废弃物),周边地面洒落些许水泥板、石膏板碎片,倾倒垃圾体积约1.5立方米;6个垃圾袋旁停靠着一辆车牌浙J的小型普通货车,车上仍装载有约0.3立方米的散碎石膏板、木板等建筑垃圾。

现场询问当事人(该车司机)陈某,陈某表示这些建筑垃圾是自己家中装修产生的石膏板等房屋装修废弃物,并承认是其运输建筑垃圾在此倾倒。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执法队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陈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清理乱倾倒的建筑垃圾;同时,依法对当事人车辆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向陈某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于次日来中队接受处理。

调查询问

年4月20日9时,当事人在本局新桥中队接受调查。经查明,近期当事人家里正在装修,产生了一堆建筑垃圾,遂将建筑垃圾打包装袋处理。当事人于4月19日16时20分从家里出发,本打算送往新桥环卫所处理,途经吉奥集团南侧村道(近椒新线20米处)时发现有荒芜空地,临时起意将垃圾倾倒在此处;同日17时在倾倒过程中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

行政处罚

经调查确认后,我局对林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元。同时,执法队员教育当事人以后要杜绝该类行为再次发生,依法依规处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以后再也不乱倒垃圾,并接受了处罚。

乱倒垃圾,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卫生状况

谁也不愿意生活在脏乱差的环境中

清洁宜居的环境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不能因为一时的省时省事影响整个城市风貌

谨记:垃圾围城,触目惊心,后悔不及!

我们承诺:

1.继续加大巡查监控和查处力度,

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文明行为,

2.守护市民宜居的生活环境,保卫城市靓丽的风景线。

我们呼吁: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3.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合理投放垃圾;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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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作者:路桥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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