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在法律所调整的各种人类关系中,性关系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性禁忌”的普遍存在使得相关讨论很难在超出抽象的法律条文阐释的事实和规范领域内展开。在我国,法学界关于卖淫嫖娼的讨论往往局限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条文作梳理或比较研究;而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也很少,而且基本上没有得到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围绕英国《伍尔芬登报告》和德国卖淫合法化等主要立法讨论,分析“用法律实施道德”和“人的尊严”两种规范视角如何在事实层面产生了相似的效果,进而借助潘绥铭教授的相关社会学研究揭示了调和卖淫嫖娼规制之名与实、规范与事实的基本思路。
目次
一、用法律实施道德?
二、从人的尊严出发的立场
三、一种侧重效果的观察视角
四、我国“禁娼法”的改革思路
结语
本文原题为《以法律实施道德的可能性及其局限:比较法视野下卖淫嫖娼的法律规制》,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年第1期思想栏目(点此购买),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