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今天的主题是
世界知识产权日
首先我们要知道
点此亲启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词是在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来源:百度百科)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
在我们熟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
到底涉及了多少条呢?
共52条
摘录如下:
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让与人或者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的刑法
更是罗列了
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犯罪后果多严重?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大家举几个案例吧!
案例1:酥油奶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年2月,新疆某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投诉两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名称为“包装袋(酥油奶茶)”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经调查查明:乌鲁木齐市某食品公司委托山东菏泽某生物工程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酥油奶茶的包装袋,与新疆某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产品包装落入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涉案酥油奶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2:出口商品侵犯“DENSO”注册商标权案
年10月27日,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21余万只无品牌、无型号汽车用灯泡到巴基斯坦。经喀什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确权,该批车用灯泡与申报不符,其中只灯泡侵犯“DENSO”商标权,货值万元。喀什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货物及当事人进行处理。
案例3:出口商品侵犯“Panasonic”注册商标权案
年10月2日,乌鲁木齐海关在乌鲁木齐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对乌鲁木齐某贸易公司申报的货物进行查验,
发现其货物中夹带标有“Panasonic”商标的部电话机涉嫌侵权,价值59.1万元。经调查确权,确定该批货物属侵权产品,乌鲁木齐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侵犯“大红鹰”“托木尔峰”注册商标权案
年1月16日,阿克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正在灌装“大红鹰”白酒和“托木尔峰”老窖,同时,房屋内堆放已灌装好的“大红鹰”白酒。通过调查取证,并经商标所有人鉴别,确定该批酒品为侵犯“大红鹰”“托木尔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阿克苏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酒品,并给予当事人4万元罚款。
案例5:侵犯“莫干山”注册商标权案
年2月13日,昌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昌吉市某装饰材料店从他处分别购进了张印有“莫干山”注册商标的合格证标签和张无标签的白板胶合生态板,将合格证标签粘贴在无标签的胶合生态板上,在胶合生态板的侧面用打码机喷打上“莫干山”“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进行销售。
工商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经商标权人鉴别,确定当事人侵犯了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未销售的张胶合生态板的“莫干山”商标标识,对当事人处以12.5万元罚款。
案例6:侵犯“鹿港小镇”注册商标权案
克拉玛依市鹿港有约茶餐厅未经贝拉吉奥公司许可,使用贝拉吉奥公司的“鹿港小镇”“BELLAGIO”商标作为名称字号,该餐厅门厅字号、部分菜谱、餐厅外观及餐厅收款系统、内部场景在装修风格、菜品种类等方面与贝拉吉奥公司“鹿港小镇”餐厅经营模式近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克拉玛依市鹿港有约茶餐厅注册名称字号,与贝拉吉奥公司的商标属同种服务商品;鹿港有约茶餐厅经营的茶餐厅在门面牌匾、订餐卡、客人就餐消费单上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名称,使用与贝拉吉奥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鹿港小镇”文字,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与贝拉吉奥公司的“鹿港小镇”注册商标相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鹿港有约茶餐厅赔偿贝拉吉奥公司人民币5.6万元。
案例7: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锦州某机械公司拥有名称为“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和名称同为“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两项发明专利权,该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侵犯其上述两项专利权。
经法院审理:锦州某机械公司主张保护的两项专利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经比对,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制造、出售的涉案一体式开窗工具的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锦州某机械公司要求保护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但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锦州某机械公司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锦州某机械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8:景观灯(D-08)灯头(D)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贾某是外观设计“景观灯”“灯头”的专利权人。新疆某照明设备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城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同意巴州某城建公司使用其提供的施工资质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巴州某城建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订购了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日月同辉路灯”套,总价元。贾某认为巴州某城建公司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贾某专利保护范围内;巴州某城建公司与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加工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同的灯具,共同侵犯了贾某的专利权。新疆某照明设备公司并未实施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巴州某城建公司与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贾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贾某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9:侵犯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软件著作权案
年3月15日,阿克苏地区版权局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对阿克苏市及新和县5所幼儿园和1所小学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王某、岳某未经授权,于年1月将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的主界面更改为千猫智慧校园平台系统后进行销售,违法所得43万元。
经阿克苏地区版权局调解,当事人向权利人支付20.7万元赔偿;同时版权局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发行电子书侵犯著作权案
年1月3日,自治区版权局根据举报,对乌鲁木齐市地王国际商城进行调查。经查,某玩具商行存在销售涉嫌侵权电子书《小状元儿童电子书》册行为,违法经营额元。自治区版权局依法对该玩具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没收侵权电子书册,没收非法所得元。
为什么我们要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知识产权也和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走进一家超市,货架上的每一个商品,可能都包含着多种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日就是这个契机。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日子呼吁大众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该进行投诉和举报。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侵权者,每个人也都可能成为侵权者。讲点关于知识产权的干货
知识产权主要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文学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第二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中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等。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得到经济利益。下面让我们
轻松一下
在人类历史上
很多伟大发明都是科学家们
殚精竭虑研究的成果
然而有时
一些“意料之外”的产物
也能成为影响世界的“创举”
看下面一组小漫画
原来我们身边那些习以为常的东西
竟是这样被发明的↓↓↓
来源:央视新闻、新疆日报、网络综合
编辑:赵祺
审核: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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