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但是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近日,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几个"天公仔"干架
涉嫌寻衅滋事罪。
具体情况如下:
▼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9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驾车途径仙游县枫亭镇空中加油站时,无故挑逗同向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邹某某、同案人郑某甲(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处理)、郑某乙(未到案)、郑某丙(未到案)四人,双方发生口角。
被告人邹某某等人驾车追逐对方至仙游县枫亭镇秀峰村村道后,王某某、徐某某持砖头、木板砸向邹某某等人,被告人邹某某、同案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持板砖、木棍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
被群众劝阻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阻挠邹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继续纠集同案人郑某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处理)等人(其余七人未满十六周岁)对王某某实施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含二名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只能说做人
还是要低调啊!
对此,
你有什么看法?
-END-
来源:中国检察网、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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