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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中国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少则数月,多则一年以上。期间还不包括被驳回、有异议等情况。而商标注册成功后也不能高枕无忧,还有可能会遭遇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情况。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势在必行!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就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案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大掌柜公司因与佰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掌柜公司申请再审称:
(1)第号“椰子”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鞋类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佰良公司在网店销售商品的标题中使用“椰子”,完整包含涉案商标文字,并用于鞋类商品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佰良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使同时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也不能排除侵权的性质。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椰子”“椰子鞋”或“椰子款”是一种特定鞋款的通用名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系对鞋款的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证据采信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亦有错误。
①一、二审判决依据百度词条搜索结果认定被诉标识系对鞋款的描述属证据采信错误,大掌柜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百度词条系由网友个人进行创建和编写,而非源自权威部门,相关内容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②“椰子”至多只是对“Yeezy”的一种音译,“Yeezy”存在很多系列和款式,并不能以“椰子”“椰子鞋”或“椰子款”特指某一特定鞋款。
(4)如果因为涉案商标与近几年兴起的外国品牌对应的中文译名一致,就不保护涉案商标,将导致反向混淆,并会淡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佰良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再审审查阶段,大掌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闽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拟证明百度词条系由网友创建和编写,而非源自权威部门,相关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均不确定,可信度不稳定。
(2)涉案商标注册转让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等关于使用涉案的协议、所获荣誉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增值税发票、有关报纸媒体刊登的广告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3民初号、()闽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大掌柜公司自年起就开始通过诉讼维权,法院支持了大掌柜公司的诉讼请求。
(4)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共31份),拟证明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以涉案商标为引证商标针对诸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包含“椰子”文字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支持了上述异议申请。
上述证据与大掌柜公司于一、二审阶段所交证据拟证明的内容一致,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在裁判理由部分对上述证据予以评述。
2.案例评析
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佰良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大掌柜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大掌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佰良公司在网店销售商品标注的标题为“Dliziz旗舰店正品椰子款v2白冰淇淋男鞋女鞋运动跑步鞋小白鞋”“Dliziz正品椰子款v2可燃冰透气防滑冰蓝爆米花运动休闲跑步鞋”“Dliziz椰子款v2白冰淇淋女鞋冰蓝男鞋满天星反光运动鞋跑步鞋”等。其中,“Dliziz”系佰良公司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椰子款”源于Adidas品牌旗下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款。虽然大掌柜公司主张“椰子”“椰子鞋”或“椰子款”与“yeezy”不具有唯一对应性,未构成特定鞋款的通用名称,但是,认定某一鞋款的表述方式应当结合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佰良公司在网店销售标题中使用的是“椰子款”,且并未在商品标题等信息中突出使用“椰子”文字,同时亦标注了自身的商标及商品型号,二审法院结合相关网络搜索情况及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认定上述标注方式系对鞋款的描述而非指示商品来源,并无不当。此外,大掌柜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或相关公众容易将标注“椰子款”的鞋误认为系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故二审判决认定佰良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大掌柜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大掌柜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小鸭顶呱呱公司因与小鸭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鸭顶呱呱公司申请再审称:
(1)被诉侵权商品明显系他人冒用小鸭顶呱呱司名称擅自生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威致公司,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小鸭顶呱呱公司授权生产。一、二审判决认定相关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
(2)本案侵害商标权的是新泰市中南洋销售中心,其不提供产品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鸭集团公司撤回对新泰市中南洋销售中心的起诉,导致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无法查明。
(3)小鸭集团公司及其第号“小鸭LittleDuck及图”商标和第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针对的是很早以前的洗衣机商品,其早已不再驰名,也不为消费者所熟知。
(4)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存在两台被诉侵权商品,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亦是存在于上世纪90年代,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早已不构成驰名,故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综上,小鸭顶呱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小鸭集团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于年5月10日成立,于年4月18日更名为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于年8月6日更名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于年12月16日更名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变更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号。
2.案例评析
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二审判决认定小鸭顶呱呱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小鸭集团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标注的图形标识与第号涉案商标的图案、造型及组合方式近似,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小鸭集团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小鸭顶呱呱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由其授权他人生产,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商品正面面板居中位置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在外包装箱正、背面居中位置均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且包装箱两侧下部标注有“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均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1)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①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②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③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同时附送商标权利人有效的权利证明。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遇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方法
如果遇到以上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不再拥有商标专用权。
(1)未按时续展
未在商标规定有效期限内完成商标续展的企业不再拥有商标专用权!
所谓商标续展简单来说就是申请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成功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日期开始算起),申请人须在商标期满前12个月内完成续展工作,过期不续展则不再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当然啦,商标续展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否则就不会有百年老品牌的说法了。
(2)未及时变更、转让
商标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商标专用权移转,未在商标局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变更或转让手续的,商标局将撤销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以下情况须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转让手续。
商标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特别说明:如果修改商标的文字、图形,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
2.除以上情况外,商标申请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要特别注意
(1)授权备案
授权许可其他人使用时,必须经过授权备案。
商标授权的正确流程:①与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②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的有限期内向商标局进行备案;③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2)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给其他人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转让,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其转让无效。
具体操作步骤:①转让人和受让人需签订一份转让协议;②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③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注意: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是否与商标证书一致,如果不一致,须先办理商标变更,受理后方可转让,否则商标局不予转让申请。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6.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9.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规则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为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规则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未对该规则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既可以声明放弃所申请的商标中某部分的专用权,也可以不做此项声明。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
2.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
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承载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及产品、服务对消费者吸引力。因此,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就是激励与保护创新。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中关于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